商家花51萬請陳小春和網紅賣貨僅賣5000元 法院:退41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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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21/12/26 17:23

最後更新: 2021/12/26 17: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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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地一商家簽下價值51萬元(人民幣,下同)直播帶貨合同,請香港藝人陳小春和網紅一起帶貨,結果3場直播只賣出5,000元,商家一紙訴狀將負責直播推廣的傳媒公司告上法庭。法院判傳媒公司向原告商家返還41萬餘元服務費。

法院:該傳媒公司嚴重違約

據內媒報道,此案的民事判決書顯示,2020年10月,某按摩器公司與某傳媒公司簽訂一份《雙11矩陣直播推廣協議》,協議約定2020年11月1日至11日,傳媒公司提供16場次直播銷售推廣活動,其中10場由粉絲總量大於等於1,000萬的達人執行,6場由其他明星達人主播在其互聯網直播間執行。

在按摩器公司按約支付51.5萬元的推廣服務費後,傳媒公司又向按摩器公司發來《雙11直播更改說明》(下稱《說明》),將原來16場直播的主播執行人,改為實際安排影視明星陳小春加3名網紅,時間為11月5日至11日,並約定服務費減少10萬元。

11月5日下午,陳小春的直播由於在直播時沒有在直播間上商品鏈接,導致僅直播幾分鐘按摩器公司商品就被下架。後傳媒公司在當晚安排陳小春的助理補播。上述4場直播完成後,按摩器公司的商品銷售額僅5,000余元。

廣州市中院二審審理後認為,《說明》中將原合同中的16位主播變更為3位網紅和陳小春,但同時說明其他合同內容不變。即《說明》只是減少擬參加主播的人數,並未將直播場次從16場變更為4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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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實際直播執行中,主播甲、主播乙、網紅丙的直播場次均為1場,陳小春直播1場後,因涉案商品沒在直播間上商品鏈接導致下架,需陳小春補播1場,但陳小春本人未能直播,而是由其助理代替,效果顯然不能等同於陳小春,且陳小春助理也不是原合同約定的流量主播,故應視為陳小春直播不成功。綜上,傳媒公司實際安排直播成功共計3場,但合同約定應直播16場,故某傳媒公司嚴重違約。

廣州市中院終審判決,按摩器公司選擇按照未能直播的場次比例退款合理,即傳媒公司應向按摩器公司總計退還服務費41萬餘元。

責任編輯:尹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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